湛部规2020-47 湛公积金委〔2020〕6号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 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合理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湛公积金委〔2019〕3号)、《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揭楼盘管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17〕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做适当调整。
一、贷款准入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则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且所购房屋主体结构封顶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给予发放贷款。
二、贷款额度调整。缴存职工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方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方缴存,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双方缴存,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方缴存,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双方缴存,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
最高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年限相关联,具体计算方式:
贷款额度A=住房公积金申请日余额×6(申请日余额含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该房首期房款金额)
贷款额度B=各缴存年限的贷款额度(见下表)
(一)单方缴存
贷款额度A与贷款额度B两者中的最大值为单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但第一次贷款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第二次贷款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双方缴存
按单方缴存计算的贷款额度相加,相加之和为双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但第一次贷款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第二次贷款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
三、其他未作调整的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23日
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政策发布时间:2021-01-01 政策有效期:2026-01-01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为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做适当调整。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湛公积金委[2019]3号)、《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揭管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17]3号)等有关规定。
三、内容提要
(一)贷款准入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则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且所购房屋主体结构封顶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给予发放贷款。 说明:本条明确了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条件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的条件。
(二)贷款额度调整。缴存职工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方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单方缴存,每户最高贷款额不超过30万元;双方缴存,每户最高贷款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单方缴存,每户最高贷款额不超过20万元;双方缴存,每户最高贷款额不超过40万元。
最高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年限相关联,
具体计算方式: 贷款额度A=住房公积金申请日余额×6(申请日余额含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该房首期房款金额)
贷款额度B=各缴存年限的贷款额度(见下表)
1、单方缴存
贷款额度A与贷款额度B两者中的最大值为单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但第一次贷款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第二次贷款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
2、双方缴存
按单方缴存计算的贷款额度相加,相加之和为双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但第一次贷款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第二次贷款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
说明:本条明确了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单、双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单、双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
(三)、其他未作调整的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说明:本条明确了其他未作调整的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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